強制拍賣制度是隨著經濟糾紛的增多,而出現的一種通過拍賣固定資產的方式來實現一種一定額度上的補償的強制執法程序。作為一種維系社會公平的處理財產制度,其應是法院既審判實務外重要的執行手段。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越完善的強拍制度就越能降低受益人的損失,越能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已經嚴重影響到法治建設的進程,尤其影響了公民對法律的信任,若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可行有效的強制執行制度,就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一、吳英案對我國強制拍賣制度的沖擊
2012年吳英案再審程序啟動,從死刑進入再審程序,此次審判爭論的焦點就在于吳英財產的拍賣上。本色概念酒店裝潢工程造價1090余萬元,酒店內物品價值為270余萬元。案發后,資產處置組協調經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拍賣公司多次拍賣,均因報名人數不夠而流拍。最終,處置小組根據相關拍賣法律法規,將酒店經營權以起拍價450萬元協議轉讓給東陽百特概念酒店的沈某某。此外吳英的20多輛豪車均以每輛不足50萬的價格出手,人們不禁要發出感慨,處置小組處置的不是吳英的財產,是那些受害人的血肉。
吳英財產處置方式一經曝光,人們對法院的強制拍賣制度產生了嚴重的不滿,這樣的低價,人們怎么能相信是經過正規程序進行的拍賣呢?一時之間法院的強制拍賣程序及相關規定以及人員的作風問題成為了社會討論的焦點,人們要求完善強制拍賣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我國強制拍賣制度綜述
1、我國強制拍賣制度的定義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委托拍賣人進行公開拍賣的行為。強制拍賣是一種典型的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用于清償債務。
2、強制拍賣的實施條件
(1)強制拍賣由國家法定的執行機關實施。在此所謂的法定執行機關則為法院,法院也因此項職能,將強制拍賣定位為一項重要的法院實務。此拍賣之所以被定位強制拍賣也是由此而來
(2)強制拍賣必須有執行依據。所謂的執行依據就是拍賣物確實應進行拍賣用來抵償債務,如有其它解決方式,強制拍賣應隨后考慮。強制拍賣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法,如有其它途徑可解決有關問題,應首先適用其它方法。
(3)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查封或扣押。從強制拍賣的定義不難看出,強制拍賣的前提是財產已經在法院的控制之下,只有取得了這種控制權,強制拍賣才不是一句空話。
(4)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根據我國民訴法之規定,強制拍賣程序必須是確認被執行人的債務已到期,且其拒絕或無力履行債務方可啟動,也就是說需在不執行則債權人利益無法保障的情況之下執行此制度。
3、強制拍賣制度的形成背景
一種制度或機制的形成必然有其形成的時代背景。自從債務債權形成強制拍賣制度就有了其生存的土壤。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史料記載奴隸主通過拍賣另一奴隸主奴隸用以抵債的例子,這也是早期的強制拍賣制度。(1)
發展至近代,社會化大生產的形成使得債權債務關系更加復雜化與頻發。強制拍賣制度作為法院解決債務糾紛的一種重要手段也得以正式列入國家法律。如今強制執行制度已經成為法院處理財產糾紛的一項重要手段,也是最能夠保障債務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4、強制拍賣制度存在的法理上的支持
強制拍賣制度作為一種財產的分割方式,其在民法及民訴法上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經濟法上,其也是現實經濟法規定的相關內容的有效手段。可以說缺少了強制拍賣制度,民訴法、民法、經濟法都將會出現法律上的空白,這一空白也必然會影響人們的正常工作生活。(2)
三、國際強制拍賣制度現狀及相關理論
關于強制拍賣制度歐美諸國產生的分歧形成了時下的三大觀點。
1、公法說:公法說與私法說對強制執行中的拍賣性質作不同理解,直接導致在不同學說下拍賣法律效果的差異。在公法說下,拍賣既是公法行為,在形式上雖與買賣類似,但其拍賣之法律效果,并不適用民法買賣契約之原則,而應依公法行為之原則,決定拍賣的法律效果。德國學者斯坦因1913年發表的強制執行的基本問題一書震驚了世界(3),也使德國從私法說中脫離出來全面采用了公法說,目前奧地利、瑞士等過均采用公法說。
2、私法說:私法說是形成最早的理論,雖然如今的地位因公法說以及折中說的沖擊已經大不如前,但在很多國家其影響還在。私法說認為執行拍賣之效果同于私法買賣,因此拍定人自是繼受取得拍賣物所有權,對出賣人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同時承受拍賣物上負擔。可以說私法完全從個人的因素考慮,此種說法因其局限性應經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棄用。
3、折中說:折中說是集公法與私法的一些顯著特征于一身。我國整體上來說也屬于折中說。
認為執行拍賣一方面是公法處分,另一方面又同時具有私法買賣的性質和效果在折中說下,拍賣是執行機構依其自身公權力所為之行為,同時它又認為強制執行拍賣與私法買賣在性質上和效果上沒有差異。在折衷說下,執行機構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拍定人繼受取得拍賣物所有權,當拍賣物屬于第三人所有時,拍定人即無法取得拍賣物所有權。
四、我國強制拍賣制度的拍賣原則。
1、拍賣優先原則。所謂拍賣優先原則,是指執行法院在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分時,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采用拍賣這種方式。拍賣作為一種可以廣泛參與的方式,更多的體現了公正公平的原則,因此在處理查封財產時,應優先考慮。“拍賣的目的為公平,公平應優先保障”。(4)
2、及時拍賣原則。按照執行不間斷原則,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應當迅速及時采取拍賣措施,此即所謂的及時拍賣原則。及時拍賣原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亮點之一,符合民事執行的效率取向,保證及時拍賣原則就是最大化的踐行資產保值原則,同時只有及時拍賣才能最及時的解決債權債務人雙方之間的矛盾關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團結。
3、委托拍賣原則。法院委托拍賣是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的方式,法院委托拍賣是為了避免法院內可能發生的一些內部拍賣,也就是所謂的黑幕,而委托拍賣,則將拍賣權下放,法院對拍賣的影響降到了最低。目前我國境內的法院強制執行財產在拍賣時均采用委托拍賣的形式,應當說,委托拍賣已經成為目前法院強制拍賣的具體執行方式。
法院的委托應對受委托方進行全方位的考察,受委托方的辦事效率將直接影響拍賣物是否會流單,直接影響的是拍賣物的最后成交價格。可以說強制拍賣最終意義的實現,主導環節就在于委托拍賣機構的執行力上,因此法院在委托拍賣時應作出自己的選擇。
4、拍賣前先評估原則。所謂拍賣前先評估是指對拍賣物的價值做出準確的估算,并據此設定合理的拍賣底價。只有經過評估才能真的的在拍賣中實現拍賣品的價值,實現對債權、債務人的最大保護。且只有經過評估才能對外公布真實有效的數字,才能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
5、拍賣窮盡原則。強制拍賣有利于實現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拍賣出現流拍并且拍賣已明顯無望的情況下,如果不對法院拍賣的次數加以限制,就會嚴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也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使法院執行的效果大大降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確立了動產兩次拍賣即視為拍賣窮盡的原則,第二十八條確立了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三次拍賣即視為拍賣窮盡的原則。拍賣窮盡原則體現的是法院節約司法資源,并力求以最快捷的方式完成拍賣程序的要求,但此點的諸多限制也成為了人們利用的漏洞,很多拍賣物因此原則最終以起拍價成交,造成了拍賣物價值與其拍賣價格相差甚遠。
五、我國強制拍賣制度的不足之處。
1、法制上的缺陷。在我國我國強制執行程序并沒有以單行法方式列出,僅區區30條,涉及拍賣的也只有寥寥的兩條。這與強制拍賣在執行程序中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拍賣制度對我國其他法律制度的補充是顯而易見的,但在法的制定上卻存在如此大的差距。沒成為法的制度,最終只能是其他法的附庸(5)關大仁在《法務連線》雜志中如此說到。強制拍賣制度想要形成完整的框架,列入法的體系是必須要完成的,只有真正的成為了法才能真正的具備強制執行力,而不是法院附加于身的強制力。
2、執行上的不足。我國政策執行上的打折是困擾我國各界的難題。好的政策如果沒有好的執行也就是而且只是一張紙。縱觀我國歷史好的政策很多,但真正落實到民眾身上卻大打折扣,我國的強制執行制度也是如此。強制執行制度的本意是拍賣財產用以償還債務,如今在很多地區確成了法院斂財的手段,所謂的拍賣只是一種假象,最后成交人已經內定,而且諸如吳英案中的財產縮水情況也并不少見。法院強制拍賣究竟誰是受益人,這樣的感慨不得不讓人們對法院大失所望。沒有執行,法將不法,何況某一制度。(6)
3、監管上的不力。執行上的不足暴漏了監管上的問題,有好的監管體制又怎么會使的執行上出現如此之大的偏差。目前對法院系統尚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法院獨立工作雖然一方面減少了其它機構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干涉,但同時也使得法院的權利處于缺乏監管的狀態。監管部門卡住的是法與制度的咽喉,咽喉同樂則呼吸順暢,咽喉不通則呼吸會很艱難甚至窒息。(7)
4、我國強制拍賣制度在司法上的困境。司法上的困境主要體現在政府的干涉上。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司法不受行政部門的干涉,但我國國情決定了行政部門對司法機關又很大的影響力,法院辦案過程中也經常因為政府部門的介入而使得案情復雜化。
六、我國強制拍賣制度完善方法
1、完善立法。法制上的不足,是時下我國強制拍賣制度的最大缺陷。強制拍賣制度的不足之處需要法治上的完善為導引,只有不斷的完善立法才能使得強制拍賣制度有一個明確的前進方向。強制拍賣制度尚未上升到法的高度但其在法院實務中有法的作用與地位,在法上應盡快對其予以確認。
2、加強監管。所謂的加強監管不僅僅是法院內部的監管還需要上級部門在審核上的監管。強制拍賣制度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對其的監管更應做到嚴肅認真。好的監管可以使得法院此項實務實現對債權債務雙方的利益最大化的保護,監管不力則可能導致雙方的損失,因此監管部門職責重大,應懷著謹慎的態度來進行監管。
3、違法嚴懲原則。嚴懲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通過嚴懲的方式,確立強制拍賣制度的法律威嚴,使得人們對其懷敬畏之心。違法嚴懲首先要做到違法必究,不追究的法律只是寫了字的紙(8)而通過懲戒一部分來震懾一部分,將極大的提高法的執行力與公正性。
4、加強監督。加強監督不僅包括前邊提到的監管,還包括社會監督以及群眾監督。其中群眾監督是最廣泛的監督,在信息時代也是傳播最快的監督主體。有效的群眾監督機制,將使的陰暗面無所遁形,也將督促有關部門提高辦事效率及辦事透明度,可以說群眾監督就是對強制拍賣制度的一種融入機制,只有真正融入人民,才能真正的造福人民。(9)
七、完善強制拍賣制度的現實意義
1、強制拍賣制度是對民法及民訴法極大的補充。強制拍賣的財產歸根結底還是要歸于人當中去,且產生強制拍賣程序產生的案件一般均為民訴及民法所涉及的內容。完善強制拍賣制度,將大大豐富我國民訴及民法的內容,使得民事糾紛在財產賠償問題上有更易實現的基礎。
2、對經濟法的完善作用上完善強制拍賣制度也能發揮巨大作用,經濟法涉及財產類條款較之民法及民訴更加廣泛,強制拍賣制度中的拍賣一般為不動產,這些不動產很多涉及經濟法中的內容,對這些內容的規定也就是對經濟法的補充。
3、作為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能取回或者部分取回自己的利益。于債務人方面則是最大化的減輕其負債額度,甚至有所結余。無論對雙方哪一方來說其都是實現其利益最大化,因此完善的強制拍賣體系是對人民利益負責的一種體現,最終的目的也是保證人民群眾利益的實現。
4、從法院實務方面來說,強制拍賣制度是對審判程序的補充,其是法院執行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強制拍賣制度將極大的增強法院的執行力,使得法院實務得以在法的范疇內順利開展。
強制拍賣制度在我國也有悠久的歷史,雖然在研究上之前一直未有一個規范的總結與歸納,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強制拍賣制度的接觸越來越多也就越來越要求其公正公平且規章制度完善。強制拍賣制度的不足之處需要補強,其優點應該沿承,不斷的完善其內容,并最終使其實現單獨立法應是對此制度的引導方向。